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吸引和选拔更多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我校博士生招生工作中全面实行“申请-考核”制,特制订本办法。

一、招生专业

申请-考核”制在所有博士生招生专业中实行。

二、申请条件

1.申请者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申请者须为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或已获硕士学位人员。

2.申请者如报考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需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申请者如报考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非脱产学习,

转户口、不调档案、不转组织关系、不安排住宿、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奖助政策。

3.申请者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考试成绩不低于426分);

2)在相应的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学位;

3)以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下同)发表SCI(含EISSCI,下同)收录期刊学术论文一篇;

4)托福(TOEFL)、雅思(IELTS)、GREWSK、国家英语专业四级等成绩达到一定水平,经导师、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作为英语水平的证明。

4.申请者专业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申请非全日制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近5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期刊学术论文一篇;申请全日制的考生如已获硕士学位满5年(计算截止时间为招生年度的91日),原则上要求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期刊学术论文一篇。

获得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三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PCT(国际合作)专利证书(排名前三位)等,可作为申请的优先条件。

5.申请者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选拔标准

三、工作程序

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工作与硕博连读选拔工作同时启动。

1.网上报名及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将以下申请材料寄送至所报考培养单位审核:

1)《报考登记表》一份(网报后打印);

2)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研究生证(应届生须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3)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应届生提供在读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硕士生证明。凡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报名;

4)本科(复印件)及硕士阶段成绩单一份(须加盖所在学校学习成绩管理部门公章);

5)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如CET-6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SCI文章复印件等);

6)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简介及研究进展);

7)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含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等)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和水平的证明材料(如有);

8)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书(不少于1000字);

9)申请专业领域内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密封后提交),其中一名应为博士生导师;

10)体检表、政审表。

2.培养单位审核及初选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要求的材料递交培养单位成立的专家小组审核。专家小组根据考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报考资格、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等进行审核并初选,并参考招生导师的意向,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初选通过及未通过考生名单及有关情况须在培养单位网站主页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

初选的组织和方式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须经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差额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即初选通过人数大于该导师招生计划数),差额比例由培养单位自定。

3.研究生学院审查

各培养单位将审核及初选组织情况、初选通过及未通过考生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审查。研究生学院主要审查培养单位的审核及初选组织情况是否规范、通过初选的考生是否具备申请的基本条件等,并将审查通过的考生名单上网公示。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考生方可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4.综合考核

1)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成立分专业考核专家组(至少由5名教授组成,其中不少于3名学术型博士生导师),集中组织考核,报考同一专业(二级学科)的考生由同一专家组进行考核。考核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有异议时可回溯查看,还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留存备查。

2)综合考核包括基础理论、外语应用能力、综合素质、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等,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笔试、面试、专业综合知识答辩(包括研究计划及对报考学科的认识等,PPT汇报,必须环节)、实验操作等方式。

3)考核专家组进行集体评议,确定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根据综合考核的成绩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5.录取工作

1)培养单位确定的拟录取名单,须在本单位网站主页公示申请人科研学术情况、考核成绩等情况(3个工作日以上)。

2)公示结束后,培养单位将拟录取名单连同考核相关表格及材料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审核通过后,在网站公示拟录取博士生名单(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所有录取流程完成后,向拟录取新生发录取通知书。

3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考生对所在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提请裁决。

四、监督保障机制

1.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扩大了培养单位和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各单位“申请-考核”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2.“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生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3.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或报考。

4.如经查实,导师有违反招生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有明确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将取消该导师三年内的招生资格。

5.建立基于信息公开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申诉复议制度、过程可追溯制度、集体决策制度等五项制度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机制,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校纪委全程监督“申请-考核”制的招生工作。

五、有关待遇

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即取消攻读安徽医科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1)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2)应届硕士生入学前未获得硕士学位。

2.本办法所述“培养单位”,系指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学院(系、研究所等)。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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