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文章来源:药学院    发布时间:2017-12-05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

先进个人包括“安医大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一)“安医大十佳大学生”,需根据每年中央和省里相关评选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牵头,校党委学工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评选。

(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 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公民素质,能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举止文明。应出操年级个人出勤率在95%以上;

4.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年度为奖学金(除“启航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获得者。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 同“(二)1-3”;

2.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年度为奖学金获得者;

3. 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

4. 能严格要求自己,表现突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感召力强,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爱护同学,在学校、老师和同学之间能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三、评选比例(名额)和奖励方式

(一)“安医大十佳大学生”每年评选10人;“三好学生”比例为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本年级学生干部(含班级、团支部干部、校院两级学生会干部及学生团体干部)总数的6%。

(二)奖励方式:“安医大十佳大学生”奖励奖金为每人1000元,同时颁发荣誉证书;“三好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四、评选程序

“先进个人”由学院推荐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相结合,并附评选条件中要求的相关材料,经年级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学院初审;学院审核并公示,以学院为单位,签署初审意见,报校党委学工部初审后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评选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办法》予以废止。

     六、本办法由校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