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安徽医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文章来源:药学院    发布时间:2017-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体系,促进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定是对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四方面表现的评价,其对象为我校注册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德育的评定

第三条  德育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意识、学习精神、集体观念等内容。

(一)政治思想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人民,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二)道德品质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明礼修身,勤俭自强,实事求是,勇于担当,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三)法纪意识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习精神

弘扬“好学力行,造就良医”的校训精神,践行“求真、求精、求新”的校风学风;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作为责任担当、精神追求、生活方式,勇于实践,敢于质疑,勤奋学习,主动学习,诚信学习,快乐学习。

(五)集体观念

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积极参加学校(含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德育评定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基本分为85分。

第五条德育评定的附加分包括奖励分和扣减分两部分。

奖励分:

序号

奖励分数

奖励原因

1

2-4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超过参评年级专业该门课程平均分者加2分,成绩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前25%者加4分。

2

4-10分

个人在学雷锋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突出事迹,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7分、校级加4分,集体获奖,成员酌情加分,以上各项不累加,只取最高分)。

3

10-20分

个人或集体“见义勇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以上各项不累加,只取最高分)。相关加分须经由年级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材料,审批核准且年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4

2-6分

在实习中事迹突出,获院级以上“优秀实习生”荣誉称号者(院级加4分,校级加6分);在专业见习或实习中,受服务对象或实习单位好评的,酌情加2-4分(年级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材料,经核准后方可加分)。

5

0-8分

担任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工作成绩突出,可酌情加分。

扣减分:

序号

扣减分数

扣减原因

1

扣减全部德育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或其它法律法规,损害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

20-35分

受行政或党纪、团纪处分者,其相应扣分为:警告者扣20分,严重警告者扣25分,记过者扣30分,留校(或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35分(在同一起违纪事件中,同时受行政、党纪或团纪处分者,以上各项不累加,只扣最高分)。

3

5分

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每1次扣5分。可累计扣分。

4

1-2分

每旷课1学时(受违纪处分者按第2条规定扣分)扣1分;上课迟到或早退2次扣1分;政治学习或规定的集体活动无故缺席1次扣2分。可累计扣分。

5

1-10分

夜不归宿者每1次扣10分,其它违反《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扣分(受违纪处分者按第2条规定扣分)。可累计扣分。

6

1-10分

实习期间,违反相关纪律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扣分(受违纪处分者按第2条规定扣分)。可累计扣分。

7

1-10分

扰乱公共秩序,损坏公物,打砸物品;酗酒,在校内禁烟场所吸烟;打架,违背公共道德等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稳定等错误行为1次者,视情节轻重扣分(受违纪处分者按第2条规定扣分)。可累计扣分。

第三章  智育的评定

第六条  智育评定的指标主要是考试成绩和课外素质拓展两方面。其评定分由基本分和拓展分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智育评定的基本分分为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实习期间两类。

(一)在校学习期间的智育评定基本分:按每学期必修课实际考试课科目首次成绩的平均值计算。

(二)毕业实习期间的智育评定基本分:由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技能考核和出科考试三项(或二项)成绩,每项成绩按比例计算后之和构成。比例参照教务处对上述三项(或二项)在毕业实习阶段成绩中所占百分比的规定,进行折算。

(三)四年或五年的智育评定基本分总成绩中,在校学习期间的智育成绩占70%,实习期间的智育成绩占30%。

(四)补考、重修者成绩按补考或重修前分数统计,因公缓考者成绩按缓考实际成绩统计,其它原因缓考者成绩按缓考后分数×0.9统计。

第八条  在智育评定基本分相同前提下,拓展分高者优先考虑各类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就业推荐。

拓展分:

序号

奖励分数

奖励原因

1

5-10分

在省级以上(不含省级)课外科技活动或评比、大学生学科竞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者,分别加10分、7分、5分(集体项目第一、二、三等奖的每名队员加分同个人项目加分。以上各项不累加,也不与第4、第5项累加,只取最高分)。

2

3-7分

在省级课外科技活动或评比、大学生学科竞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者,分别加7、5、4分(集体项目第一、二、三等奖的每名队员分别加5、4、3分。以上各项不累加,也不与第5项累加,只取最高分)。

3

2-5分

获校级课外科技活动或评比、学科竞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者,分别加5、4、3分(集体项目第一、二、三等奖的每名队员分别加4、3、2分。以上各项不累加,只取最高分)。

4

4分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首次成绩在425分以上者加4分。

5

5-10分

参加中、高级口译考试,中级合格者加5分,高级合格者加8分;参加雅思考试,单项不低于6分前提下,总分6分以上者加5分,6.5分以上者加10分;参加托福考试,口语写作不低于24分、听力口语不低于20分前提下,92分以上者加5分,100分以上者加10分;参加GRE考试,写作不低于4分前提下,300分以上者加5分,320分以上者加10分。以上各项均以首次成绩为准,且只取最高分。

第四章  体育的评定

第九条  体育评定的指标包括体育课成绩(仅限一、二年级)、健康状况、课外体育活动三方面。健康状况即具有强健的体质,能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病假不超过二周(体育运动中受伤除外);课外体育活动含早操,早锻炼,运动会和其它群体体育竞赛的参与情况。

第十条  体育评定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构成,一、二年级基本分为体育课成绩,无体育课年级基本分为85分。

第十一条  体育课旷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予记载体育成绩,并重新补修体育课。

第十二条  因身体病、残等原因免修体育课者,在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如棋类运动等)前提下,体育评定成绩按参评班级体育课的平均成绩(一、二年级)或85分(无体育课年级)计算。

第十三条  体育评定的附加分包括奖励分和扣减分两部分。

奖励分:

序号

奖励分数

奖励原因

1

5-14分

获省级以上(不含省级)体育比赛前八名者分别加14、12、10、8、8、6、6、5分(集体项目前八名每名队员加分同个人项目加分。以上各项不累加,也不与第2、第3项累加,只取最高分)。

2

3-9分

获省级体育比赛前八名者分别加9、7、6、5、4、3、3、3分(集体项目前八名每名队员分别加8、6、5、4、3、3、3、3。以上各项不累加,也不与第3项累加,只取最高分)。

3

2-7分

获校级体育比赛前八名分别加7、5、4、3、3、3、2、2分(集体项目第一、二、三名的每名队员分别加5、4、3分。以上各项不累加,只取最高分)。

4

3-10分

破校、省、国家级运动会记录者,校级加3分,省级加6分,国家级加10分(可与第1、2、3项累加)。

5

4分

参加国家级运动会者(可与第1项累加)。

6

2-3分

参加校运动会者(比赛有名次者按第3项加分,两项取最高分)。

7

0.5-1.5分

参与或服务校运动会者,依据分工酌情加分。

扣减分:

序号

扣减分数

扣减原因

1

1-4分

每周课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半小时,否则酌情扣分。

2

1-2分

一年级每旷操1次扣2分,迟到1次扣1分。可累计扣分。

3

1-6分

违反体育比赛纪律或比赛时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第五章  美育的评定

第十四条  美育评定主要包括心理品质、人文素养、审美情趣、职业情操和文化实践等内容。

(一)心理品质

真诚谦逊,积极进取,自强不息,仁爱向善,心胸宽阔,随和乐观,人际关系和谐,拥有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人文素养

重视文史哲等人文社科知识的学习,拥有深厚的人文情怀和宽阔的视野,见贤思齐,争当首善,有同情心、耐心、细心、责任心。

(三)审美情趣

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积极参加艺术活动,善于进行艺术表现;树立医学审美观念,培养医学职业审美素质。

(四)职业情操

具有奉献、仁爱精神,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专业精神,团结互助的团队精神;专业见习和实习(实践)中善于沟通,举止文明,关爱服务对象。

(五)文化实践

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积极投身校内外文化活动,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较强,善于破解学习、生活中的难题,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  美育评定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基本分包含两部分分值:第一部分为积极参加校“安全和谐文明学生寝室”创建者40分;第二部分为参加假期社会实践者,优秀45分,合格40分,不合格需要限期整改者35分,不参加者作零分处理。四年级以上不要求参加假期社会实践者,基本分85分。

第十六条  美育评定的附加分包括奖励分和扣减分两部分。

奖励分:

序号

奖励分数

奖励原因

1

0.2-5分

在校报、《安医青年》或者在其它校内外刊物发表课外文学作品或社科论文者,可视质量每篇酌情加0.2-1分,加满5分为止。

2

1-5分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或人文素质活动(包括阅读“经典”活动、观看学校组织播放的视频或电影并提交观后感),每参加一次加1分,加满5分为止。

3

5-10分

获省级以上(不含省级)文艺比赛(含歌舞剧、琴、棋、书、画等)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7、5分(集体项目第一、二、三等奖的每名队员加分同个人项目加分。以上各项不累加,也不与第4、第5项累加,只取最高分)。

4

3-7分

获省级文艺比赛(含歌舞剧、琴、棋、书、画等)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4分(集体项目第一、二、三等奖的每名队员分别加5、4、3分。以上各项不累加,也不与第5项累加,只取最高分)。

5

2-5分

获校级文艺比赛(含歌舞剧、琴、棋、书、画等)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集体项目第一、二、三等奖的每名队员分别加4、3、2分。以上各项不累加,只取最高分)。

6

1-3分

选修课程超过规定门数且考核合格者,超过一门加1分,加满3分为止。

7

1-8分

学生寝室每获得校“周安全和谐文明学生寝室”、“月安全和谐文明学生寝室”、“年度安全和谐文明学生寝室”表彰,寝室成员1次分别加1分、4分、8分。以上各项不重复加分,前两项可以累积加分,但最高只取8分。

8

1-2分

参与学校各类社团活动,学院、年级活动(含演讲、朗诵、辩论、英语风采大赛等)者,酌情加分。获校级名次者按第5项加分,两项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

扣减分:

序号

扣减分数

扣减原因

1

2分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或人文素质活动(包括观看视频、电影、演出等)时不讲文明,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每1次扣2分。可累计扣分。

2

1分

在学校“安全和谐文明寝室”创建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寝室每名成员每通报1次扣1分。可累计扣分。

3

2分

假期社会实践通知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扣2分。

第六章  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依据学生的参与程度、实际表现,评定的程序是学生自评、班级评定、辅导员评定。

(一)学生自评

每名学生必须按德、智、体、美四方面内容进行自我评定,按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分数,连同加分依据交班级评定审议小组审议。各年级可根据统一表格内容自行制定明细自测表格。

(二)班级评定

各班成立综合素质评定审议小组(实习同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实习队为单位成立审议小组),由班、团或实习队的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不少于班级(实习队)人数的10%;年级辅导员负责指导审议小组的工作。审议小组的任务是负责审议,核准各项项目及分数,并将结果连同加分依据报年级辅导员。

(三)辅导员评定

辅导员全面复审各小班评定结果。一、二年级还要在学业、学术表现方面充分征求班主任意见,复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年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必须公布校学生处监督电话,学生可在公布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如确有错漏,应予即时更正。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学院审核后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以总支为单位集中上报各年级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四个单项评定分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每个单项分数原则上不能突破100分。

第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对各学院上报的综合素质评定成绩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开学后四周内完成。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将作为学生各类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以智育评定基本分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需满足其它三项成绩位列参评年级专业前6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校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来华留学生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暂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