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转发校发规处关于“关于开展新增2019年研究生导师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药学院    发布时间:2018-05-14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增2019年研究生导师工作。 
一、新增条件
(一)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导师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团结协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周岁(以申请当年1月1日计算,即1961年1月1日之后出生,下同),二级教授(或其他相当职称)年龄可放宽至62周岁(即1956年1月1日之后出生)。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责任。
3.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目前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项目),近3年(即2015年1月1日至今,下同)到账科研经费60万元以上(含横向科研经费,下同)。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近3年在SCI(含SSCI,EI,下同)收录期刊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论著2篇以上且累计影响因子大于6.0分,或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论著1篇且影响因子大于5.0分。
5.至少培养过完整一届已经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应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硕士生课程的主讲。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7.博士生导师遴选原则上限定在博士点所属二级学科内进行,申请人的研究领域须符合博士点的专业研究方向。申请人须经博士点所在学科同意后方可申请参加博士生导师遴选。
8.50周岁以下的,具有国(境)外留学或研修经历(半年以上)。
9.申报范围为我校各院系与直属附属医院。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1.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医学和口腔临床医学须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系列职称,年龄小于57周岁,二级教授(或其他相当职称)年龄可放宽至62周岁(以申请当年1月1日计算,下同),50周岁以下的应具有硕士学位。
2.目前须主持科研项目,近3年到账经费6万元以上,其中工学、护理、管理和人文学科经费1.5万元以上。
3.近3年在SCI收录期刊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论著1篇,其中工学、护理、管理和人文学科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以上期刊发表至少3篇论文。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1.临床(口腔)医学要求: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年龄小于60周岁(即1958年1月1日之后出生),一级主任医师(或其他相当职称)年龄可放宽至62周岁。
应用心理、生物医学工程、药学、中药学、护理、公共管理、公共卫生要求: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年龄小于57周岁,二级教授(或其他相当职称)年龄可放宽至62周岁。
2.目前须主持科研项目,近3年到账经费2万元以上。其中生物医学工程、护理和公共管理经费1.5万元以上。
3.近3年来在SCI收录期刊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论著1篇,或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以上期刊发表至少3篇论文。


二、其它
1.有国家自然基金在研项目(以安徽医科大学为申报单位,本人为项目负责人)的和因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的人才,由学位评审分委会推荐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新建直属附属医院采取扶持政策。
3.各类导师要服从学校的正常教学安排,积极承担研究生和其它教学任务。
4.申请人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背景和研究成果必须与申请学科一致。专职党政人员不得参加新增。
三、材料及时间节点:
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导师简况表或资格审查表(见附件),并提交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系列和卫生系列)资格证书、学位证书、学术论文(SCI论文需在首页注明影响因子)、科研项目下达批文复印件、经费证明等复印件,所有材料未提供均视为无。经所在学科同意,报所在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进行3天的公示。


请大家在5月23号前将申报材料和附件交给院科研办,谢谢!

2019新增导师附件.zip


                                                                           科研办:孟晓明

                                                                                2018.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