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安徽医科大学“学习进步奖”评定办法》
文章来源:药学院    发布时间:2017-12-05

为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学习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条件

    (一)在我校注册的本科全日制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尊师爱友,关心集体,身心健康,讲文明、懂礼貌,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进步显著,参评学年本人智育评定基本分成绩排名必须较上一学年提高参评年级人数10%以上的名次;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评定:

    ①违反校纪校规,受校纪校规处分且处分未被解除的;

    ②参评学年有考试或考查课成绩不及格的;

    ③综合素质评定有扣分项的;

(六) 本奖项与其他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二、授奖比例和奖励方式

    (一)“学习进步奖”授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年级专业学生数的10%;

    (二)奖励方式:“学习进步奖”奖金金额为每生每年400元,同时颁发证书。

三、评定程序

“学习进步奖”的评定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评审,学院评审结果即为终审结果,结果报送校学生处备案备查。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